关于印发《学生困难补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日期:2020-07-15  发布人:金沙9001w以诚为本入口  浏览量:0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对《学生困难补助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2020713日校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学院       

2020715       

学院

学生困难补助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对象及类型:

补助对象: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需以学校认定为准)。

补助类型:困难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

 

第二章  困难补助

第三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四条  补助比例、标准与发放形式:

(一)补助比例

按参评学生人数的4%评选,其中甲等、乙等各2%

(二)补助标准与发放形式

甲等每人每年2000元,乙等每人每年1500元,一次性发放。

第五条  评审程序和时间:

1. 由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院学生困难补助申请表》,经班级民主评议,确定初步推荐名单;

2. 经二级学院党政领导集体研究,等额确定推荐名单,填写《学院困难补助推荐学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与就业处;

3. 经学生工作与就业处审核,并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4. 困难补助每学年评审一次,与每学年的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同步进行。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学校困难补助金。

 

第三章  临时困难补助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1. 学生本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重病症,所需治疗费用较高,自付费用对其家庭造成较大经济压力的;

2. 父母或监护人亡故、失踪、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的;

3. 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家庭财产遭受较大损失,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的;

4. 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给予补助的学生。

第八条  评审时间与补助比例:

临时困难补助可临时申请、评审。临时困难补助的资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人数的2‰,由学校统一掌握。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符合条件的学生只可申请并获得一次临时困难补助金。

第十条  补助标准与发放形式:

(一)补助标准:

1. 学生本人(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如重大疾病、突发灾祸或意外等),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补助3000元;

2. 学生父母其中一方因故去世或学生本人(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如重大疾病、突发灾祸或意外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补助4500元;

(二)发放形式:由学校财务处直接发放至学生本人。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1. 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递交《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并附家庭所在地乡(镇)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有效证明或县级(二甲)以上(含县级)医院的疾病证明和医院费用结算证明;

2. 所在二级学院对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学生情况认真进行核实,经二级学院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并出具意见,报送学生工作与就业处;

3. 经学生工作与就业处与财务处审核并提出建议资助金额,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  评审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生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的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困难补助金、临时困难补助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或临时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学生困难补助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缴违规补助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一)资助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二)未及时向受助学生发放补助资金;

(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

(四)对补助资金进行二次分配。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院学生困难补助管理办法(修订)》(重人科〔2017190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与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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